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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受国家保护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8月6日


    一农民来电:最近,国家及省里出台了一系列耕地保护办法,要求确保基本农田不减少。请问:哪是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一是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是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是蔬菜生产基地;四是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这些类型土地都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禁止性规定有:一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三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四是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 来源:《农家致富》2008.13半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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