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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权利之三——调查结果确认权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6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中的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对此调查结果的知晓是被征地农民在接下来进行的征地过程中维护自己权益的前提。其中对于地类的定性尤为重要,我国土地有着详细的地类划分,比如耕地就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不同的地类由于其用途不一样产生的效益也就不同,即相应的产值不同,进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会有差异。于是对于被征土地的地类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受补偿利益。如果征地机关在未公布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即进行征地行为的,被征地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征地机关履行该法定职能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不受侵害。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闫凤翥)  ( 来源:江苏农业科技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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