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征用之村委会私自发包土地无效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8日
容县某村村民问:我村村南有一块5亩多的地,村里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会议的情况下,让一名村干部承包了,承色费用明显低于正常价格。请问,村委会私自发包土地是否合法?
答:由于来信没有说清这块地是属耕地还是“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故需要分两种情况回答。 如果属耕地,则应当是你们村预留的机动地、新增地或者其他村民自愿交回的耕地,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家庭承包的规定。 根据该法,这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不应收取承包费);在程序上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村村委会显然没有将这5亩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因其收取承包费),更没有履行召开有关会议表决的法定程序,故是违法的。 如果属“四荒”地,则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规定。根据该法,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村村委会显然也没有履行上述法定要求。 综上,无论这5亩地是耕地还是“四荒”地,你村村委会私自发包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 ( 来源:法制网广西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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