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Files/NewsAttatches/2/200710/20071015141708390.swf
  首  页   天下农业   市内要闻   新 农 村   价格信息   科技信息   一 站 通   预测预警   视频新闻   科技推广   机构设置
  政策法规   项目招商   乡镇农业   下载中心   短信发布   电话发布   点播排行   图片展示   访问分析   留 言 板   管理登录

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之二——预征知情权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8日


    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据此行政机关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在现实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往往不愿及时将征地信息告诉被征地农民,有的甚至在有关征地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越是如此,被征地农民越是疑问重重,反而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因此希望有关政府机关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能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使国家的征地工作变得更加和谐顺畅。
    最后,如果被征地农民对有关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即行政“不作为”。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闫凤翥律师)( 来源:江苏农业科技报 )


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桐城农业信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安徽桐城农业信息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 桐城农业信息网”,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桐城农业信息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并注明来源及出处,本站为纯公益性网站,转载信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完全公益性,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它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 桐城农业信息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本网所有转载稿件,除声明外,本网均无版权,若有冒犯,请版权人7日内与本网编辑部(QQ:50152330)联系,本网将立即予以删除。

打印』『关闭

     搜索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政策法规]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之二——预征知情权
[政策法规]政府可以强行征地吗?
[市内要闻]市畜牧兽医局在全市开展高温高湿季节消毒灭源工作
[市内要闻]市畜牧兽医局确保奥运会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科技推广]棉花秋管要喷肥防病虫
更多...    

 

↑欢迎与我们交换连接↑

         

         

 

村爸爸 青草镇人民政府网 中国冷藏产业网 南汇水蜜桃网  通江农业信息网 内江农业信息网 数字桐城

南方农村报


安徽省桐城市农业信息网 版权所有

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175号  邮编:231400

主办:安徽省桐城市农业委员会  承办:桐城市农业委员会信息中心

电话0556-6200240   E-Mialtcnwadmin@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广域齐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