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之二——预征知情权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8日
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据此行政机关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在现实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往往不愿及时将征地信息告诉被征地农民,有的甚至在有关征地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越是如此,被征地农民越是疑问重重,反而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因此希望有关政府机关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能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使国家的征地工作变得更加和谐顺畅。 最后,如果被征地农民对有关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即行政“不作为”。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闫凤翥律师)( 来源:江苏农业科技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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