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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强行征地吗?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8日


  编辑同志:
  我是陕西省的农民,今年县纺织厂经市土地局批准,在我村征了1.33公顷耕地建厂。有少数农户不同意签字卖地,村干部就采取强迫、给好处等手段让他们签字。请问:国家对征用耕地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赔偿果树的标准是多少?
  另外,经乡里批准,2005年村干部给我划了一块宅基地,但我一直未盖房。2007年,村干部将这块地卖给外村人作为宅基地。我要求村里给我补地,村干部说三年未盖房就有权收回宅基地,不答应我的要求。请问:我该咋办?(读者 林国云)
  

    林国云读者: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简复如下:
  现在,凡是征用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都是要经过比较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去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正式确立了征地补偿安置要进行听证的制度,即由审批机关召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参加听证,发表意见。
  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是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及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且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做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你信中提到的征地时间是“今年”,那么,征地的审批机关应当召集听证会,否则是违反征地程序的。如果报批机关没有召集听证,审批机关是不会批准的,如果审批机关强行批准了,你有权向上级土地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反映情况,请求依法对违法征地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关于宅基地的问题,你假如有乡里批地的文件,村里是不能收回的,除非你有两处宅基地。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人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只能转让给本村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如果转让给外村的人,该受让人必须将户口落到本村,且符合享有宅基地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否则就属于非法转让。(通律师)
      ( 来源:《农村百事通》2008 年1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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