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土地农民权利之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5日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也是农维护自己土地权益的直接法律基础。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补偿等权利也无从谈起。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利。 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使用权的具体表现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荒山使用权、林地、养殖用地以及乡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权等。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地农民便失去对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存在权。因此,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 我国对土地权属实行行政机关登记确认制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农村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都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凭证,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应进行登记确认,但由于现行登记制度不够完善,许多集体组织未能到市县政府登记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物权法实施后各地农民集体组织应积极办理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登记,未经过登记的土地将不受物权保护。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闫凤翥) ( 来源:江苏农业科技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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