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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立法:惠及九亿农民

 发布者:桐城市农广校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5日 作者:申保珍  来源:农民日报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的不懈努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约440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800多件,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目前,一个以宪法为统率,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中有九亿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十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从总体看,农业仍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农民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又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业的政策,如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发展等。这些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改革,加快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重要措施,以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1984年制定的《森林法》规定,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同年制定的《草原法》也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从此,农村法制建设从以前主要依靠行政管理进入了既依靠政策调整、又依靠法律调整的新阶段。
  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农村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这个决定精神,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修订的《农业法》等法律也都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的期限、承包期限内能否调整土地、承包土地的流转、与二轮承包工作的衔接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推进农村小康建设,必须以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为手段,重点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和农业行政管理与执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法律的问世,对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30年来,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就有20多件,这些法律中,既有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农村经济主体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乡镇企业法》;既有关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如《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也有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如《渔业法》、《草原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既有关于农业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农业技术推广法》,也有关于农村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如《防洪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可以说,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农业立法的步伐加快,农业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农业无法可依的状况已基本得到改变,农业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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