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征用之荒山承包期能是一百年吗?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7月8日
一县某村民问:我爷爷在上世纪80年代初和当时的大队签了一份荒山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为100年。现在有村民以承包期100年太长、违反国家政策为由,要求村里收回该荒山,重新发包。请问:荒山承包期100年是否违反国家政策?
答:通过承包的方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国家对此是大力支持的。 至于“四荒”的承包期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50年。仅从这一规定看,你爷爷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承包100年似乎是违反政策的。但考虑到该协议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所签,在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50年的期限限制并不适用于该承包协议。同时,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四荒”承包的承包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未对此加以限制;该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根据上述规定,你爷爷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为100年并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 ( 来源:法制网广西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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