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额决定盈余分配吗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7月28日
编辑同志: 近年来,我县大力发展柑橘,不仅有很多农户种植,也有大型企业种植。为便于柑橘外销,在政府的引导下,以某龙头公司为发起人,联合20多户柑橘种植大户,制定了章程,成立了柑橘生产专业合作社,成立时,每位柑橘大户出资2000元,龙头公司出资5万元。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和政府的支持下,合作社2007年实现纯利润20万元,在利润分配时,龙头公司的代表提出要按出资比例分配,他们公司应得10万元,但这个要求与合作社章程中的盈余分配方案不符,所以其他柑橘大户都不同意。 请问这20万元赢利应怎么分?能按成员出资多少决定利润分配吗? 读者 林华 林华读者: 该龙头公司所提出的盈余分配方案或要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是不相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赢利分配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农民专业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盈余分配有两个原则:一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分配),返还(分配)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二是按交易额比例分配后剩余的可分配盈余可以按成员出资额或成员享有合作社财产中的相应比例予以分配。因此,你们柑橘合作社的20万元可分配盈余中,至少12万元应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来分配,剩余的部分才可以按龙头公司提出的按出资额比例予以分配。 ( 来源:江西省兴国县委农工部法宣股 作者:张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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