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征用之转让自留地需办哪些手续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7月1日
某村民问:我想将自家原经营的一块0.5亩的自留地转让给他人(该人对我有恩)经营。请问,转让自留地时需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答:自留地是集体所有、由农民长期使用的农村土地,其流转同样要受《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转让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在转让后,转让方将失去对原土地的使用权,一旦其他经营活动遭遇风险,可能因失去土地而丧失生活保障,因此,国家对于农村土地转让是严格限制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转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二,受让方须为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农户;第三,经发包方即村集体组织同意;第四,当事人双方应订书面合同。 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即土地转让。但如前所述,转让后失去对自留地的使用权,从长远考虑,建议你还是以转包的形式将地流转给你的恩人为好,这样既答谢他的恩情,也能使你仍拥有对的使用权。采用转包形式流转的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不须发包方同意。 (来源:法制网广西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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