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征用之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如何保护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7月1日
某县胜利乡一村民问:我1991年嫁给河南一男子,婚后户口并没有迁到男方家乡,而仍然留在本村。但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强行收回了我的承包地重新发包。我多次找村里、乡里要求给地,但均遭拒绝,导致我和孩子的土地一直没有着落。 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分别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0条也分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你虽然结婚,但户口仍在本村,且并没有在男方村里取得承包地,因此,村里收回你承包地的做法是不对的。 但2005年7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你向法院起诉村委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建议你向县农业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他们帮助解决。 ( 来源:法制网广西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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