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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征用之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该怎么办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7月1日


  某市某村一位姓倪的农民来信说:我于2002年承包了村里的5亩土地,种植了桃、葡萄和花椒等经济作物,次年即有经济收入。2004年因市某机关建办公大楼,征收了我村的部分土地,其中也包括了我的承包地。在进行征地补偿时,政府将我补偿标准与其他晚栽2年的桃树一样补偿,每亩均为5000元,而且没有将我的其他经济作物算在内。 
请问,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我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该怎么办?
  

    答:你反映的问题是关于补偿标准争议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详细规定了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关于征地补偿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如果你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申请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方案的实施。
  按照上述规定,你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可以先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请求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 来源:法制网广西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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