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征用之收回的承包地能否高价转包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7月1日
某县一姓何的村民问:我们村在1999年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事后县政府向承包方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中写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请问,如何理解这一规定?这一规定现在还有效吗?我们这儿将收回的承包地高价重新发包。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所谓“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在承包期内,除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两种情形外,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增减(如婚丧嫁娶、考学、工作等)而收回部分或全部承包地。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党和国家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在农村实行的一项长期政策。早在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就强调“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小调整”的,其间隔期最短也不得少于5年。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进一步规定,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并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仅依然有效,而且还变成了法律规定,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为了缓解由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实施给新增人口带来的土地压力,《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都应当按照家庭承包的方式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以缓解人地矛盾;只有对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农村土地,才能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因此,你村将收回的承包地高价重新发包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 来源:法制网广西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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