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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农民的各项权益

 发布者:桐城市农广校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5日 作者:  来源:农民日报

    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我们什么时候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做得好,什么时候农民积极性就高,农业、农村经济就能稳步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当前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也是贯穿《决定》全篇的指导思想,必须切实遵循。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又是农民的权益问题。农民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整个“三农”问题能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已成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全面小康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决定》明确回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些内容强调了两点精神:一是“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二是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各地在推进土地流转,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过程中,必须切实把握好这两点要求,千万不能做出激进贪功、违背农民意愿的事情。 
    第二,要切实保障农民享有公共产品的权益。全会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从现实的矛盾和问题出发,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重要的措施是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不仅有利于打破城乡分治的基本格局,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也有利于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快速发展,要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的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财力增强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第三,要切实保护农民的民主权利。保障民主权利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原则,农民能否充分享受民主权利,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否在基层落到实处。对于“农民民主权利”的论述,《决定》提出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也就是指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要让农民真正享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权利。二是要“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说到底,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只有让身为主体的农民对自身事务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对公权力行使拥有更有效的监督权,对社会事务拥有更大的参与权,才能使他们的其他各项经济、社会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如果将30年来中央农村工作文件连在一起看,这其中所体现的最根本的精神和原则就是要“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来的对待农民的准则,中央农村工作的10个“一号文件”,很好地把握了这条农村改革的原则。如今,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重大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农民的各项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亿万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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