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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解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五

发布者:姚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7日


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决定提出:“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进一步突破城乡隔离、地区封锁的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促进劳动力跨城乡、跨地区合理流动。

要继续清理和废除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就业准入、登记管理、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政策扶持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加强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增加政府对农民转移就业培训的投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扩大培训覆盖面。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并免费提供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理引导农民工流向。要坚持两手抓,一手继续抓好农村劳动力外出的组织和培训工作,一手抓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形成促进外出就业与返乡创业的良性互动。

逐步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06年我国农民工数量已达到2.26亿人。农民外出就业为工业发展、城市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也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但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决定提出:“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逐步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要抓住工资待遇和劳动保护等突出问题,加大清理工资拖欠工作力度,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引导和促进形成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

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流入地要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消除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有计划地扩大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要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全覆盖,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抓紧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和接续办法,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

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逐步放宽对农民进城就业和居住的限制。决定提出:“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这必将对户籍制度改革产生进一步推动作用。

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以具有稳定就业和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应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先试点后放开,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和农民工的落户条件。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可以率先放开农民工落户条件。要加强社会管理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统一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租购、医疗卫生、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

截至2007年底,我国全部县域单位人口总数超过9.62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3%,县域经济实现的GDP约占全国的60%。为了充分发挥县(市)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中的重要作用,《决定》提出,“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

目前,市管县是我国地方行政管理的主要模式,但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鉴于此,一些省级政府尝试省管县的体制。《决定》对这种探索给予了充分肯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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