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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40问(9)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1月27日


   哪些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农药应当负有哪些义务?

  答:农药是特殊商品,并不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店、日用杂品店、超市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卫生杀虫剂。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经营的农药属化学危险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销售时,必须保证农药质量,并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检验不合格农药。

( 来源:江苏农业科技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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