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发布者: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8日
国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保护面临严峻的挑战。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大力气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要紧紧围绕实现《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把防治污染作为重中之重,加快结构调整,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到2010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比2005年削减10%。同时,要加快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要严格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动员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要高度重视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合理性。要建立评估考核机制,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流域与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国 务 院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桐城农业信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安徽桐城农业信息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 桐城农业信息网”,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桐城农业信息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并注明来源及出处,本站为纯公益性网站,转载信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完全公益性,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它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 桐城农业信息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本网所有转载稿件,除声明外,本网均无版权,若有冒犯,请版权人7日内与本网编辑部(QQ:50152330)联系,本网将立即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