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皖农牧〔2007〕287号
关于对申报奶牛业财政补贴
基本条件进行验收的通知
各市、县农委(畜牧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7〕42号)精神,省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奶牛养殖企业和大户给予财政补贴。各市、县按照省农委的部署,及时上报了申报财政补贴的奶牛养殖企业和大户的基本情况,为切实做好今年财政补贴的兑现工作,决定近期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进口、外购、迁入的奶牛;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竣工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
二、验收方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农委(畜牧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市级奶牛专家组及相关人员对辖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申报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省级抽检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三、验收内容
按照《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皖农牧〔2007〕202号)的规定执行。考虑到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出台以来各地招商引牛工作时间较短,此次验收工作的重点是: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的时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竣工),新建规模,《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实施方案》附件1)中规定的牛舍选址、布局、建筑和配套工程,对进口、外购、迁入奶牛(必须是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主要验收是否符合《外购、迁入荷斯坦奶牛鉴定参考标准》(《实施方案》附件4),以及《出县境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尤其对检疫证明要严格验证,进口奶牛须附进口奶牛相关资料,包括国籍、产地、出口国奶协登记证明、检疫情况、系谱、生产性能、年龄胎次等。
验收结束后,市、县农业(畜牧)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分别填写《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补贴申报表》(附件1)、《进口、外购、迁入奶牛补贴申报表》(附件2),11月10日前由各市将汇总报表(附件3、4)及申报表各一份报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同时报电子文档。
四、省级抽验
按照点面结合的原则,省农委、省财政厅和相关市农业(畜牧)、财政部门组成4个小组将于11月15日前分别对各市上报的数字及验收材料进行实地抽验。第一组由省畜牧总站、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相关市组成,抽查六安、安庆;第二组由省农委财务处、畜牧总站和相关市组成,抽查滁州、合肥;第三组由省农委畜牧局和相关市组成,抽查淮南、亳州;第四组由省畜牧总站和相关市组成,抽查淮北、宿州。具体时间由各小组与所验收的市联系。
五、几点要求
1、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牵动面大、敏感度高,请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认真组织责任心、专业性强的人员实地验收,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农业、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对验收的数字做好存档备查,为资金补贴提供可靠依据。
2、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奶牛养殖业主,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财政补贴,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同类补贴项目资格。对审查不严格、验收不认真的单位,造成财政补贴资金流失的,要追回资金,并对验收单位和申报单位给予全省通报。
联系人:谢俊龙,联系电话:0551-2658642
方国跃,联系电话:0551-2656273
电子邮箱:lxxjldp@mail.hf.ah.cn
附件:1.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补贴申报表
2.进口、外购、迁入奶牛补贴申报表
3.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验收汇总表
4.进口、外购、迁入奶牛验收汇总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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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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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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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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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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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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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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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区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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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舍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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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纳奶牛数(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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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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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配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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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验收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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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验收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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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抽验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工程决算复印件
附件2:
进口、外购、迁入奶牛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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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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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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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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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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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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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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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引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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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数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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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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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输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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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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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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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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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验收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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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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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验收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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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抽验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购牛发票、检疫证明、专家鉴定意见、系谱复印件。进口奶牛还需要随行专家签字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