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9日
皖农牧医函[2007]73号
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水产局):
为切实加强兽药行业管理,整顿净化兽药市场,保障养殖业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07]15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兽药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资。兽药质量优劣和科学使用与否,还影响到人类自身的健康。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环节、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性,切实把加强兽药行业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履行职责。在兽医体制改革中强化兽药监管职责职能,加强兽药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要加强部门内部制度建设,加强输电网员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管能力。要积极加强对兽药行业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普及兽药基本知识及有关政策法规。要层层建立绩效考核考评制度,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全面考核兽药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情况。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日常监管与突击执法相结合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措施落到乡镇基层,不留执法死角。省级重点抓好兽药GMP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全省性专项整治活动和假劣兽药大案要案的查处;完善GMP企业动态管理体系,对GMP企业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配合农业部实行GMP飞行检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和信用记录。市级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农业部长省做好GMP企业管理,重点做好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依法从严审批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鼓励经营单位率先试点实施GSP管理,加快推行本辖区GSP管理步伐,严格控制兽药经营单位的数量,提高兽药经营从业人员素质;认真抓好兽用生物制品、违禁兽药及非法进口兽药的管理,严打制造假劣窝点,特别是以科研院所名义研制、试销假兽药行为和举报投诉案件。县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养殖场户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管,配合市级做好相关案件查处和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规模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为突破口,积极推进残留监控工作,监督引导规范科学用药,普及兽药常识,提高养殖场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从场户诊所入手,督促养殖单位和诊疗机构建立进药、用药记录,实行用药档案管理制度和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追查制度。
三、突出重点,抓好整治。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和省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顿和执法检查活动,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和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重实效。要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监管,对养殖大户代理、中介服务等营销新形式,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的查处工作,对农业部及省里通报的抽检不合格企业和产品,要及时组织检查处理。要严查制售假劣兽药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未通过GMP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杜绝非GMP企业制售兽药现象。要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处督导机制和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实行案件查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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